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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稅務 -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7873894551962024628?tagCode=

 

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關係

資格

條件限制

須附證明文件

子女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醫師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在校就學指具有正式學籍,含日夜間部、空大、國外留學及軍校,但不含暑修、補習班、國小師資班等。

2.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3.無謀生能力情形: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或須長期治療無法工作者。

4.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2.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1.符合民法有關「家長家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及「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規定。

2.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事實。

 

1.同一戶籍者可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非同一戶籍,惟同居一家確受扶養者,可附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可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4.在校就學者可檢附當年度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

二、家中有子初長成,如何申報才划算?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所謂「在校就學」係指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有正式學籍者為限。如係就讀於空中大學、專校,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但不包括師範學院暑期部進修者、國小師資班之學生。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之子女均非獨立生活,仍須受扶養,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列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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